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损失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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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密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110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陈某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并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自2017年7月起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3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为陈某补缴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该公司称入职时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系因其社会保险为中断缴费状态,无法办理保险登记手续且多次通知陈某去原单位办理,但其并未及时办理,直至2017年7月才办好相关手续,故滞纳金损失应由陈某承担。后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陈某的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未为陈某缴纳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并于2023年进行补缴,其在补缴时被加收滞纳金,该滞纳金系对其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强制措施,理应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该公司虽主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系因陈某个人原因,但未就此举证证明,且即使存在陈某原社保中断不能正常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况,作为用人单位亦应及时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决,而非延迟缴纳保险。综上,对某人力资源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补缴社会保险滞纳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为免除缴纳社会保险义务,要求劳动者提交“无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在该申请中甚至会载明“如果劳动者将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则产生的滞纳金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等内容。该申请及承诺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缴纳主体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依法就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保机构均可以依法向缴费单位加收滞纳金,征缴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自行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自行承担滞纳金,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也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