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休病假进行社会保险减员,产生医疗费中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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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密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王某入职某运输公司任班车司机,该公司为王某缴纳了2020年10月至 2022年2月的社会保险。2022年3月1日,王某通过微信向该公司管理人员陈某请假并发送检查报告等,陈某同意王某休病假。后该公司以王某长时间未到岗视为自动离职为由不支付其2022年3月工资并于2022年4月进行社保减员。后王某向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医疗费等,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某运输公司主张王某自2022年3月1日后未请假就不来上班,应视为自动离职,故不同意支付工资及医疗费。但根据王某提交其与公司管理人员陈某聊天记录显示,其已向陈某请假并获批准,该公司以员工未到岗视为自动离职为由停发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某运输公司应支付王某病假工资及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对其要求不支付工资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由此可见,劳动者在患病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为职工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案例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休假情况下以其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自动离职而进行社保减员,该行为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减员行为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