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调动职工岗位应具有合理性,不合理调动员工岗位属于违法行使调职权,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认定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劳动纪律,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奖金的,应予补足。
简要案情
2012年2月,某公司聘用杨某,岗位在盐城办事处。2013年1月,某公司将盐城办事处划归南京某公司。2018年5月,杨某与南京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约定,若杨某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2022年6月,南京某公司安排杨某到安徽亳州办事处短期支援,时间为一年半。杨某要求先将之前的工资补齐并明确出差补助,双方发生争议,杨某未去安徽上班。2022年6月,南京某公司关闭了杨某的工号登记系统,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南京某公司可以调整杨某的工作,但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南京某公司拟跨省调整岗位,一年半时间也不符合公司所述的短期支援,案涉岗位调整不具有合理性,公司以杨某旷工为由关闭杨某上班使用的系统,应视为公司单方违法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作岗位的调整系行使用工自主权,但权利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进行岗位调整,首先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妥善进行岗位调整,避免发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