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职工立足社会的基础。法律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在接受单位提供的培训后,未依约入岗提供服务便辞职,有违诚信原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简要案情
2017年9月,孟某某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某医院委派孟某某至某国家级医师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为3年,双方对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2020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在职医技人员离院读博、读硕协议》,约定孟某某获得相应学位和学历后,自愿回医院工作至少5年,孟某某如未回医院工作或工作不满5年,需退还医院支出的全部费用,并赔偿20万元。2022年6月,孟某某于读研即将结束时向某医院递交辞职信,因孟某某坚持要求离职,医院为孟某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医院以孟某某违约为由,要求其返还培训期间所发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50多万元,并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深造培训协议中有关服务期、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孟某某未履行5年服务期义务即辞职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法院依法判决孟某某向某医院支付违约金35万元。
典型意义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培训的同时,也承担了职工培训空档期的人员缺位损失,这种付出理应得到相应回报。劳动者接受专门培训深造后,不遵守5年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