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对派外劳动者负有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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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11

裁判要旨

  法律严禁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境外企业必须与我国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书面合作合同,方可使用我国劳动者。境外企业不应成为国内企业用工纠纷的“挡箭牌”,出现劳动争议后,国内企业仍应依法承担责任。

简要案情

  某农产品加工公司与某麦芽公司共同出资在非洲坦桑尼亚共和国设立名为某控股坦桑尼亚公司的境外企业。某农产品加工公司有下属子公司某科技集团,某科技集团仅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未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某科技集团通过电话方式招聘许某至某控股坦桑尼亚公司工作,许某与某科技集团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用工合同》后至坦桑尼亚工作。2021年年底,许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许某回国治疗后为主张差欠的工资及工伤损失,申请劳动仲裁。后许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农产品加工公司之间自2021年6月28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与某农产品加工公司自2021年6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该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政策的引领下,我国对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关联公司的现象更加常见,跨境劳动者人数也在不断增多。部分国内企业认为,从国内招募人员赴境外工作后,劳动者是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便自然归于境外企业,与己无关。本案中,法院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出国用工行为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劳动者入职过程、出入境手续办理、工资发放、关联公司股权结构等情况,认定劳动者与国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出国劳务用工关系认定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审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