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对同一行为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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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17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能重复处理,对重复处理行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简要案情

  2003年12月,某公司聘用姜某为技术副总。在任职期间,姜某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2020年12月,某公司以姜某存在失职行为为由,对姜某作撤职处理。2022年1月,某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对姜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姜某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姜某仲裁请求。后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某公司与姜某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奖惩,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根据规章制度及时、适当、合理进行处理,但不能重复处理。本案中,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用人单位基于同样的理由对劳动者作出两次不同的处理,违背了一事不两罚原则,故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第二次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