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与重庆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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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5

典型意义

  仲裁裁决已作出未生效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新的协议,协议中包含已仲裁部分内容。仲裁裁决生效后,在用人单位未按时履行协议时,劳动者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重复主张权利。本案裁判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仲裁后重新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就劳动者所受工伤的相关赔偿事宜构建了新的合同关系,不仅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用人单位遵守诚信原则、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司法引领作用,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范某某系某建设公司的职工,某建设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21年4月,范某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2021年6月,范某某被认定工伤。2021年12月,范某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同月,范某某向某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2年2月16日裁决由某建设公司向范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共114632.48元,但未对应当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住宿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作出处理。2022年3月1日,某建设公司在仲裁裁决未生效之时与范某某达成《工伤赔偿和解协议》,约定由某建设公司赔偿范某某258000元,该金额包括已经仲裁裁决的部分款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还未支付的部分款项以及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双倍工资、未发工资等费用共258000元,并约定了支付条件、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该协议还约定了若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某建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条件和时间成就后,某建设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范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某建设公司辩称除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其余各项费用已经仲裁裁决生效,范某某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

法院裁判

  双方在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未生效时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包含了已仲裁部分、未仲裁部分及其他费用,该协议系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对范某某所受工伤相关赔偿事宜重新进行和解,可视为双方构建了新的合同关系,范某某基于该协议的约定等待某建设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某建设公司在给付条件成就时未给付,范某某有权根据该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判决某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范某某支付赔偿金及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