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重庆某垦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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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二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7日  阅读量:5

典型意义

  司法裁判不是行政不作为的“挡箭牌”,推脱“走法律途径”,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方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办申报手续时,依法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其法定职责,无需先经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本案裁判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又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秦某和重庆某垦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1日、2018年4月2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秦某在重庆某垦公司先后从事内勤和采购员工作,合同期限201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重庆某垦公司依法向秦某支付了工资,并从2019年2月起为秦某缴纳了养老、失业和工伤社会保险费。现秦某要求重庆某垦公司为其补缴2013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重庆某垦公司也同意配合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求秦某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双方在该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应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实质性纠纷为前提。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办申报手续时,依法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系其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不宜提前介入。本案中,秦某和重庆某垦公司对双方在2013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无争议,无需经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故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同时,为实质性解决问题,人民法院亦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行政作为,妥善处理本案类似问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现已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复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