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行业加班工资的核算可参照行业特性并结合双方约定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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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某信息咨询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杜某于2018年7月13日入职某信息咨询公司,任业务员。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聘用函》、《宜信员工手册》等材料,其中《劳动合同书》约定杜某的底薪为1300元。同时,《宜信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提倡员工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不鼓励员工加班,员工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履行加班申请与审批程序后,方可视为加班;不履行加班申请审批程序或未经批准的,不认定为加班。2019年7月23日,杜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信息咨询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法院认为,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宜信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如确需进行加班是必须进行加班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而杜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加班申请及相应的审批程序。因双方约定的底薪1300元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故应以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及月平均正常工作时间21.75天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即便存在杜某所主张的加班情况,按照杜某提交的加班明细,经折算,某信息咨询公司也已经足额向其支付了加班费,因此判决驳回了杜某的该项请求。

法官说法

  计算加班工资时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进行区别化看待,特定行业的加班工资可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报酬的给付标准及案件证据来认定,而不能机械的将一般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一刀切的用于所有行业、所有岗位加班工资的计算。本案劳动者所从事的业务是金融产品销售,基于该销售行业多劳多得的特性,金融产品销售行业从业人员基本存在工作时间之外仍积极主动与客户进行沟通以提升销售业绩的行为,因为销售业绩的提升会直接转变为销售人员工资提成的增加。实践中,在个别行业确实存在无法将正常工作时间的业务提成与加班时间的业务提成区分开来,而劳动者即便存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情况,其加班所付出的劳动也已经通过业务提成体现到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