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与某农副产品公司于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黄某在入职某农副产品公司时即以个人灵活就业的方式参加社会保险,入职某农副产品公司后其要求继续以个人灵活就业的方式参加社会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黄某请求某农副产品公司向其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某农副产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黄某社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应缴交的部分。扣除某农副产品公司已向黄某支付的社保补贴费用,某农副产品公司向黄某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剩余社保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个人选择以灵活就业等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工资的形式将其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由劳动者个人去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约定社会保险参保方式,方便用人单位采取宽松灵活的模式招录、管理员工。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购买社保的,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法院应予支持。而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的社保补贴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后予以相应的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