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小方入职东莞某科技公司任外贸主管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小方还与原告签订《员工保密承诺书》和《员工廉洁和忠诚承诺书》,承诺书中提出“不私下背着公司在外面接私活,做到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如有违反应向公司支付50万元的经济损失”。
后因某科技公司未支付小方关于2023年5月、6月劳动报酬,小方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庭仲裁程序裁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某科技公司需支付小方2023年5月、6月工资8689.98元(包括共计4080元绩效工资)。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某科技公司主张小方5、6月考核未达到80分,无需支付绩效工资4080元,且认为小方私自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资源接私单牟取私利,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及职业操守构成违约,要求小方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小方则表示已在当月提交请假条,没有私自离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每月考核未达到80分,无需支付绩效工资,从其提交的关于被告2023年2月、3月、4月、6月的销售人员绩效考核表中,3月与6月的考核表均只有自我评分,无主管评价。
但实际上,3月发放的工资也包括了绩效工资。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支付绩效工资的前提是主管评价也需要达到80分以上,故法院采信自评分达到80分就能领取绩效工资的主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关于被告不得在工作之外兼职任何职业或副业,不能私下背着原告在外面接私活,否则赔偿原告不低于50万元失信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原告亦未举证其实际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员工廉洁和忠诚承诺书》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23年5月、6月的工资应包括绩效工资,共计8689.98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石碣法庭承办法官李枫提醒,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凡是超出该规定增加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均属无效约定,即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者也无约束力。
劳动者若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要求离职员工支付违约金,可以拒绝支付,维护自身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合理管理人力资源,妥善维护企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