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核心技术人员违反诚信原则,与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代缴社会保险,故意规避竞业限制的约定而实际向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劳动,应认定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且主观恶意明显,应按照约定承担高额违约金。
简要案情
孟某某自2016年起在某矿机公司先后任技术中心副主任、矿车研究所所长、技术应用部部长兼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营销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19年12月1日,某矿机公司(甲方)与孟某某(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乙方离职后有竞业行为或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行为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双方约定乙方在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应得到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六倍。同时,乙方应将在离职后甲方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孟某某离职后,某矿机公司共向孟某某支付24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141984元。2021年10月14日,某矿机公司以孟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当事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首先应就其实际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孟某某虽然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参保记录等,但不足以直接客观地反映其在某物流公司实际就职。但某矿机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能够直观反映孟某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在长沙的活动轨迹,与中国砂石协会官网新闻图片中孟某某于2022年2月1日以负责人身份在竞争企业发表的新春贺词截图等,能够形成比较完善的证据链,证明某矿机公司主张孟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孟某某仅是简单否认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应认定孟某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其次,孟某某自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受到该协议中违约条款的约束。最后,孟某某为两高一密人员,掌握了某矿机公司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较普通劳动者而言,孟某某应当具备更高的职业道德。孟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规避竞业限制的规定,而实际向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劳动,主观恶意明显,且给某矿机公司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具体化,也无法估量。因此,法院按照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六倍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制度是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的两高一密人员掌握企业的重要技术及经营信息,一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往往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本案是核心技术人员隐性违约、故意违约的典型案例,法院结合劳动者的身份、主观恶意以及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判决劳动者承担了高额的违约金,对两高一密人员的恶意违约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