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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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涪陵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王某受聘到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发生工伤事故,需到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非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鉴定结论,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不予认可,造成相关费用不能报销的,由王某自行承担。2021年10月8日,重庆某钢结构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该条款有效。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请求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重庆某钢结构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本案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剥夺了职工因工伤而紧急治疗、就近治疗的权利,该合同条款无效,遂判决驳回重庆某钢结构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范本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伤职工只能在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未充分考量工伤职工在受伤后接受治疗的紧迫性,违反了公平原则,限制了劳动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