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某玩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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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涪陵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罗某于2021年4月与某玩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某玩具公司以罗某累计受到书面警告9次为由,经该公司工会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罗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玩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元。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罗某的该项诉讼请求。罗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要求某玩具公司支付赔偿金9762元。

裁判要旨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玩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该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另行申请仲裁,应以该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是否具有可分性来判断。罗某已向仲裁委员会主张了赔偿金,对主张金额的变更并不属于可分且独立的请求,应一并处理。遂判决某玩具公司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62元。宣判后,某玩具公司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起诉时,对仲裁阶段主张的赔偿金金额予以增加,该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劳动者无须再就增加金额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