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刘某某与重庆某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某从事焊工工作,属于特种作业人员。2020年至2023年期间,重庆某电子公司对《经营综合管理标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多次进行了修改或新增,并经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会签。2022年,刘某某参加了安全培训,安全常识和“反三违”培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均合格。2022年7月23日,刘某某在未取得动火作业证情形下擅自动火作业。次日,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认定刘某某在操作焊修作业时,未提供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也未准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按规定整改。7月26日,重庆某电子公司以刘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工会讨论通过。2023年1月18日,刘某某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庆某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裁决驳回了刘某某仲裁请求。刘某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从2011年1月起入职重庆某电子公司单位从事焊工长达11年,其间接受了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刘某某应当知晓作业时需要遵守的特定安全纪律。刘某某明知安环部尚未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开具特殊动火证,仍然擅自动火作业,属严重的违规操作,存在重大安全、环境事故隐患,重庆某电子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生命、财产安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企业有权将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经营综合管理标准》《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标准》经民主制定,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在明知规章制度对动火作业规范操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