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放弃工资的承诺后确已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因此免除工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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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案情

  2020年11月9日,方某某经聘用至某医院任主任医生,主要参与医学研究和临床诊断工作,入职当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2021年3月起,方某某经某医院安排至徐州某大学从事医学研究工作。2022年2月,方某某与某医院院长洽谈医学研究问题,某医院要求方某某遵守单位管理制度,并提及某医院对医学实验的投入。方某某表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实验同时称某医院无需再向其支付工资。2022年4月26日,在某医院多次通知方某某回岗工作无果的情况下,某医院解除与方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方某某遂起诉要求某医院支付工资。仲裁处理终结后,方某某及某医院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虽曾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过放弃工资的意思表示,但因方某某确实提供了劳动,故该承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付工资的正当理由。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同时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形下,劳动者仍然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权利。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法律规定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免除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报送单位:沭阳县人民法院、市中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