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调薪导致员工被迫辞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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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银川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原告叶某担任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门店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若叶某不胜任工作,被告可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2023年1月,被告以叶某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为由,免去其门店总经理职务。2023年3月,被告任命叶某为该公司二手车经理。叶某收到通知后回复其不同意被告单方调岗,新岗位与其劳动合同无关联性,且新岗位基本工资降薪幅度巨大。2023年4月5日,因不接受被告单方对叶某作出的补休决定,叶某被迫离职。2024年2月,叶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

  金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调岗通知系对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论是依照法律规定还是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均应与原告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被告未履行相关程序单方作出调岗调薪决定,不具合法性。被告主张原告连续3个月考核不达标,但未证明该考核的普适性与针对性,亦未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原告岗位调整后,月基本工资标准下降80%,该种变更幅度不具有合理性,已构成对劳动者薪酬的重大不利变更。法院最终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