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个人之间用工关系松散不具备人身隶属性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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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兴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0年,戊某在某健康管理公司中开展中医保健按摩服务,某健康管理公司为戊某特别安排工作室,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某健康管理公司为戊某制作宣传海报及价目表,工作期间戊某无需穿着某健康管理公司统一制服。戊某为顾客提供服务后,由顾客统一将服务费用支付给某健康管理公司,双方按比例分成,每半月结算一次。后戊某以某健康管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戊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戊某与某健康管理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戊某所从事的中医按摩的工作亦是某健康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戊某在某健康管理公司工作时穿着并不统一,戊某在某健康管理公司工作的时间及客户安排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戊某的出勤情况与其劳动报酬是否获得以及获得的金额均无关联,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某健康管理公司与戊某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不具备劳动关系所应有的人身隶属性,故法院认定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求,并对戊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相关款项的意见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传统合作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引导类似关系的当事人以正确途径解决纠纷,促进完善行业内部有效治理,推动相关行业有序、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服务行业水平不断提升,形式不断创新,平台合作、企业孵化、互联网服务等方式层出不穷,这些新兴模式与传统行业用工模式相比,具有服务更加精准、受众更加广泛、价格更具优势等特点,同时也为社会增加了就业机会,提升了服务行业整体水平。但在从业人员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实践中,准确定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利。在审查时,应核心关注双方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具体结合工作模式、工作时长、个人自主性、报酬发放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权益,为构建规范有序的用工秩序提供司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