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和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侵权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2日,李某进入某咨询公司处从事市场推广工作。2020年4月23日,李某驾驶电动车在下班途中与他人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及八级伤残。此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咨询公司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55502元等。李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温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本次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某咨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某咨询公司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公司应支付李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9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2130元。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李某共住院67天。公司应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待遇23003.93元,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1500元。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某咨询公司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应得款项。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无论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都是一种保障措施。立法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不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也减少用人单位用人成本,分担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