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表》的效力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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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16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9日,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入职时,王某填写《员工入职表》,填写了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简历等,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王某请求支付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二)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该《员工入职表》仅涉及王某个人、家庭情况及简历等,仅载明职位为财务,并未涉及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无法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该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余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员工入职表》等书面材料,能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审查其中是否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定要件,无法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