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0日,某公司(乙方)作为承包人与中铁集团甲公司韶新高速公路二分部(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分包狮子山隧道工程。某公司的资质等级为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杨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在案涉工地管理立架班组,将王某介绍到案涉工地务工,王某工资找余某领取。2019年4月18日,王某在施工中因土方坍塌,被坠落的土方打伤住院治疗。王某出院后,到工地协商解决,各方互相推诿,协商未果。王某将余某、杨某、某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又追加中铁集团甲公司参加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各方互相推诿,王某也说不清自己是受谁雇佣。
法院审理
经反复核实,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铁集团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对某公司虚假陈述作出处罚。
法官提醒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管好合同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发生劳动争议时好依法维权;
2.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