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书》不合理,有“责”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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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彭某与某公司签订《曲靖市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彭某岗位为检查员。在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某公司赔偿了受害者200余万元。尔后,某公司作出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决定书,确定因产生上述损失,取消彭某当月岗位工资2400.00元。该处理决定书未送达彭某。彭某与某公司曾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明确: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事故班组全体职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

法院审理

  彭某作为检查员,与某公司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其安全生产责任。但案涉事故与原告彭某的岗位职责无关,故某公司扣除原告彭某事故当月岗位工资不当,判决某公司支付彭某工资2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