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张某差旅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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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10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7日张某入职某公司。2019年6月1日,某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多次以差旅费等名义向公司预借款项,然后以报销名义归还。截至张某离职之日,尚欠公司一千余元未还,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公司预支差旅费等,该款项属于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预支款项,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是因张某预支款项未及时与公司结算产生的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公司按其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处理。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职务行为向用人单位预支差旅费等费用,因双方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劳动者未及时报销冲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应由用人单位按内部财务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