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任性解约,员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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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平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贾某于2020年8月6日入职原告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贾某的工作地点为罗平;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某公司有权根据情况对贾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依法调整工作岗位后,若拒绝到岗,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23年8月,某公司通知贾某到外县一项目工作。因贾某安家在罗平,父母孩子需要照顾,贾某在工作中与公司某高管产生矛盾,故贾某认为系借故报复,拒绝到岗。公司以拒绝服从公司安排、拒绝调岗,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经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由某养殖公司支付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