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于2010年3月至被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2023年2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3年5月,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员工辞退通知书》,以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立案追责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供2023年2月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庄某的录音,称庄某在录音中已明确表示辞退原告,且原告系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故被告不能以其犯交通肇事罪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庄某在录音中虽然提出了从今天开始辞退原告,但事故发生后,被告实际并未作出辞退通知,而是对原告工作重新作出安排,可见被告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意,故仅凭该录音不能达到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目的。原告在收到庄某的口头表示后,未继续到被告处工作,也未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或提出其他异议。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最终被告同意补偿王某36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法院能动化解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进入法律程序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一般难以调和且冲突容易加剧,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本着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原则,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湾沚法院积极加强部门联动,推进多元解纷,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