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谢某到原告佛山市某物流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20年12月,被告工作时,左手不慎被倒车中的货车夹伤。经认定,被告构成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九级。被告向湾沚区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不服湾沚区仲裁委裁决,向湾沚法院提起诉讼,辩称被告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进行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原告依法应承担被告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该案系工伤和他人侵权竞合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民事侵权赔偿不宜径行替代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