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陶某到原告芜湖某房地产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2021年6月底,被告被调至原告公司湾沚项目从事渠道组长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7月,原告通过手机短信及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因疫情影响,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决定将被告调整至新的用人单位。然而双方就岗位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该纠纷经湾沚区仲裁委裁决,原告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500元、代通知金5780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湾沚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且不应违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在遇到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或具有合理事由。原被告虽对岗位调整进行了约定,但不应超出一定范围,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典型意义
该案系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典型案例,涉及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平衡,在用人单位任意行使自主经营权,侵犯劳动者利益时,湾沚法院坚决不给用人单位劳动违法的土壤和空间,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