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受某电子商务公司聘用从事“美团”骑手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某日陈某某在送餐过程中与小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客车负次要责任。陈某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对陈某某予以认定工伤,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部门对工伤认定结果予以维持,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湾沚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 “外卖小哥”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凭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名称认定,而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 “专营骑手”来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任务派发基本由平台合作商自行决定,其薪酬的发放形式也按照骑手与平台合作商之间订立的协议固定计算,骑手与平台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依附性,因此“专营骑手”本质上与平台合作商之间仍然属于劳动关系。故法院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与陈某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当由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湾沚法院保护新业态就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平台经济的出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用工模式在新业态下变得更加多样化,使得平台、合作商与劳动者之间从属性特征的判断标准变得更加模糊。该案透过表面看实质,从实际出发准确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维护了新业态就业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