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注销不能逃避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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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杜某某、刘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岳池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5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21年5月15日起在岳池县某超市从事营业员工作,2023年2月19日,该超市通知员工因整改需要歇业。2023年4月3日,该超市的经营者从杜某某变更为刘某某,后该超市单方面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岳池县某超市就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遂申请劳动仲裁,王某不服仲裁结果,遂以岳池县某超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4月20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2023年4月26日,被告岳池县某超市被注销,法院依法追加杜某某、刘某某为本案被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杜某某作为原告王某与岳池县某超市发生争议时的经营者,在该超市字号被注销的情况下,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虽然案涉争议发生在被告杜某某经营期间,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表更登记承诺书》中已明确提示是否存在仲裁、诉讼,是否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等情形。被告刘某某作为受让方,应当全面了解超市的债权债务、涉诉的情况,故被告刘某某应当和被告杜某某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责任。

  遂依法判决被告杜某某、刘某某支付原告王某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9517.25元。

典型意义

  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可以和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之一,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定。在诉讼中,当事人注销登记,亦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不能逃避债务。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注意保存好签订的书面文件、工作现场照片等证据,注意关注个体工商户注销或变更登记经营者情况,及时采取提起仲裁、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