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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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北京某公司、岳池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岳池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2日,北京某公司与岳池某公司签订《某外卖平台合作协议》,将岳池县区域的某外卖平台市场开发、商家入驻、商家运营维护、配送及用户投诉处置等各项工作交由岳池某公司负责。

  2022年9月13日,岳池某公司招募肖某某为其完成外卖配送事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2022年9月20日,肖某某驾驶电动车派送时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为认定工伤,肖某某向岳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肖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其与岳池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所从事的劳动任务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本案中,被告岳池某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日常工作中对原告肖某某有工作时间、配送时限、送餐流程、日常考勤、请销假、着装等制度要求,其管理已经对原告肖某某的人身和工作内容形成了明显的控制和支配。原告肖某某作为骑手从入职形式、工作内容和报酬支付方面都实际上接受了岳池某公司的管理,且原告肖某某的劳动是岳池某公司的经营目的所在,劳动成果也归于岳池某公司,双方之间的用工形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被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岳池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四川省岳池县区域的某外卖平台市场开发、配送等工作交由岳池某公司负责,其与原告肖某某并无直接关系。遂依法判决,确认岳池某公司与肖某某自2022年9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用工突破了传统就业方式,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中,法院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着手,坚持“事实优先”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之间的人身依附程度、劳动成果归属、报酬核算依据等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障了新业态从业者“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