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姚某某与某外服公司、中石油某加油站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岳池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某外服公司承包了中石油某加油站的加油服务,原告姚某某与该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姚某某被指派到某加油站从事加油员工作。2023年5月6日,姚某某因病住院治疗并按规定向某外服公司申请两次病假,病假于2023年7月31日到期。2023年7月28日,某外服公司管理人员口头通知解聘姚某某。姚某某向岳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姚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企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某外服公司在姚某某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819.2元。原告姚某某系某外服公司的员工,与被告中石油某加油站无直接关系,故被告中石油某加油站不承担支付责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管理过程中,不应简单追求降低用工成本,还应主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能径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更无权以劳动者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