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孙某入职某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某甲公司向孙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甲公司为孙某缴纳了2010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孙某与某乙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4日,某乙公司向孙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年1月2日,某甲公司下发《关于终止孙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孙某在某甲公司工作期间,受某甲公司安排。
(二)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孙某仍在某甲公司实际工作,具有连续性,并不存在中断。某甲公司否认孙某系某乙公司派遣至其单位的员工,而主张系借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该期间孙某工资由某甲公司发放、社会保险由某甲公司缴纳、考勤及工作安排等受某甲公司的管理。故应认定该期间孙某仍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甲公司与孙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典型意义
借用是指将本单位雇佣的员工临时或短期地指派至借用单位提供劳动,而非将原本在本单位工作的员工,以通过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再借回本单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连续,不存在中断,工作内容、地点均未变化,且仍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对该用工情形,应认定劳动者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