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4日,原告钟某(乙方)与被告恩施某公司(甲方)签订《网络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直播必要平台、技术、账号,乙方依约进行直播。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开始上班,期间收益依照签订协议分配。2022年7月2日原告从被告恩施某公司离开,后因双方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2022年12月9日,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恩施某公司支付其未付工资。
裁判结果
恩施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恩施某公司以招聘的形式招募主播,在招聘公告中明确表示可提供培训、固定时间发放工资、提供住宿等。在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安排进行直播,所获的收益由被告恩施某公司统一管理后按月进行发放,被告恩施某公司对原告进行直播的场次、休息、请假的情况进行管理,双方具有人身隶属关系,故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被告恩施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付工资。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网络传媒公司应运而生。传媒公司招聘主播,通过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协议等形式,建立所谓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对此应回归对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实质判断,客观的分析协议的内容本质,根据用工事实及对劳动者的管理程度,正确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法官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各类民事关系,并未简单根据双方签署协议的“外观形式”判断,而是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准确适用法律,坚决防止了企业逃避用工责任,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