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违约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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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6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3日,杨某入职某甲公司,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2018年9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杨某离职后,某甲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按月向其支付补偿金。杨某自某甲公司离职后,入职某乙公司,工作中涉及原公司相关工艺及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且某乙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与某甲公司存在相同内容。

(二)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某甲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且公司在杨某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义务。杨某在竞业限制协议期内入职某乙公司,该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与某甲公司存在相同内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杨某支付某甲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涉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