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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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银川市人社局、第三人柳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来源:银川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原告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2022年,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第三人担任铆工。后第三人在原告某项目工地工作时被钢梁砸伤足部受伤。银川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第三人为工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虽名为劳务合同书,但从该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工资支付、劳动纪律及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内容来看,实质为劳动合同。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保障劳动者在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医疗及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也是对劳动者所做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也分担企业的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