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9月20日,单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单某在某学校从事保洁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期间某物业公司对单某进行考勤管理,考勤表中注明“每日工作4小时”。2022年3月5日至5月6日,因新冠疫情管控,某物业公司未安排单某工作,亦未发放该期间的工资。2022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单某要求某物业公司给付2022年3月5日至5月6日工资。
法院裁判
单某虽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但其所举证据证明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故单某主张全日制用工具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关于2022年3月5日至5月6日工资,因疫情管控某物业公司在此期间未安排单某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应在第一个工资发放周期正常发放工资,此后按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故确定该两个月工资为4320元。
典型意义
关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的问题。关键点为日工作时长是否超过4个小时,本案双方虽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工作时长履行,故本案根据工作时间认定单某系全日制职工,应当享受全日制职工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