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龙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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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虽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了因个人原因辞职的申请,但有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借助开具离职证明的条件要求劳动者提交自愿离职的申请,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应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以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6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张某龙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人力资源公司拟将张某龙调岗至外地,张某龙不同意,某人力资源公司遂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经多次磋商,张某龙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某人力资源公司遂于2022年7月31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载明系张某龙个人原因解除,张某龙并于2022年8月1日向公司提交了因个人原因辞职的申请。张某龙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仲裁后不服起诉来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张某龙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龙虽然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实质是公司提出解除后,与张某龙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张某龙经济补偿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