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与李某人事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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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德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0

案件详情

  2014年6月,某医院以“人才直通车”途径免考招聘李某。双方于第2年分别签订《工作聘约协议书》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服务期为十年。2019年1月,该医院将申报的省级紧缺急需人才补助款3.2万元发放到李某个人账户。2019年6月,李某因家庭原因,向医院递交辞职报告,医院不同意。自2019年7月起,李某未到该医院上班,2020年12月,该医院在报社刊登《通告》,要求李某在登报之日起15日内返回单位报到,逾期不回,将按规章制度处理。2021年8月,该医院申请劳动仲裁,9月,该医院诉至寿宁法院,请求判令聘用关系继续有效,并要求李某返还补助金、赔偿违约金。李某提起反诉,请求确认聘用关系已解除,支付工作期间未支付的奖金,为其出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法院审理

  寿宁法院审理认为,医院要求李某按《工作聘约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60.6万余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给予李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也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某要求医院出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予支持。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期限约定,医院诉请要求退回人才补助款,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李某虽于2019年7月擅自离职,但同年的第二季度已按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县医院亦未提出证据证明不能支付,该奖金作为工资福利,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予发放。

法官说法

  目前,山区医院普遍存在人才短缺的难题,但是要想留住人才,不能光靠一纸合同“锁住”劳动者,更不能利用医院在后续工资、奖金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继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本案中,虽然聘用合同有约定服务期,且李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但医院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有培训费用,或者竞业限制,因此仅凭约定服务期而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