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7日,郭某由于个人原因向临武县某医院提交辞职信后离职。随后,临武县某医院一直拒绝为郭某转移档案。2023年,郭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临武县某医院移转郭某的人事档案到郴州市某医院。2023年3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郭某的仲裁请求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5月9日,郭某向临武县法院起诉。
临武县某医院辩称,依据法律规定,郭某应在收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其未在十五日内起诉,明显违反了从仲裁过度到诉讼的程序性事项,且郭某档案不在医院,请求法院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已过起诉期间。郭某已从临武县某医院离职多年,现郭某已在郴州市某医院上班,其要求转移档案,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劳动争议事项并不涉及劳动报酬等支付性义务事项,而是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转移的问题,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就具有法定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此义务不会因起诉期间、诉讼时效等原因而消失。档案不属于债权,不随是否提起诉讼而主张转移档案权利是否消灭。
一审法院判决“限临武县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为郭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临武县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因不履行带有人身性的义务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的请求已超过时效为由抗辩。但有关人格、身份等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请求权,并非本质为相对权的债权请求权,而是绝对权,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而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的。该权利不会因为起诉期间、诉讼时效等原因而消灭。
人事档案对劳动者而言极其重要,是事关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掌握劳动者基本情况的重要材料。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保管好劳动者的档案资料,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