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璧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1995年4月,某食品公司成立。2002年7月,某纸业公司成立,后于2017年7月变更为某包装公司。某食品公司与某纸业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一致,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

  1995年12月5日,温某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2003年1月1日,温某与某纸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厂长职务,从事管理工作,之后温某与某纸业公司续签了多份劳动合同。2022年12月29日,某包装公司向温某发送调岗通知函,基于温某近三年绩效指标未达公司要求,拟对温某调岗。温某不同意调岗,某包装公司随即向温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温某不能胜任原岗位又不同意调岗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温某入职时间为1995年12月5日。2022年12月31日,温某离职,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左右。2023年1月19日,温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包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经仲裁后双方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综合某食品公司与某包装公司的注册地址以及公司控股情况,某包装公司也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以温某入职某食品公司的时间作为其入职时间,可以确认某食品公司与某包装公司具有关联性,温某系非因本人原因从某食品公司被安排到某包装公司工作,温某的工作年限从入职原单位某包装公司时间即1995年12月5日起算。某包装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其与温某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法院遂判决某包装公司向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8万余元。某包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工作岗位非因本人原因变动至关联公司时,劳动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