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认定平台司机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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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江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1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某社区团购平台下的服务站点,为平台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2021年罗某通过团购平台软件注册成为平台司机,并使用自有车辆为科技公司完成配送工作,科技公司则根据后台统计的订单配送数量,按件计价向罗某按月支付报酬。在科技公司安排下,罗某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开展配送业务,并按照平台指定的货物数量、配送时间、配送路线完成配送工作。2022年4月,科技公司以罗某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向其发出“无限期停职”通知,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并诉至鹤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的主要工作内容属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范围,科技公司对罗某的工作内容、休假制度、服务要求、薪酬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与奖惩,双方之间存在人身、组织上的从属性。此外,科技公司每月固定向罗某转账发放工资且配有相应工资条,符合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及结算方式,遂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运而生,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体现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不同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亦存在差异。如何正确厘定网络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本案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确定提供了示范和预判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