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嘉禾县某煤矿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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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5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嘉禾县某煤矿与王某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书,其中第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即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第二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即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2015年4月27日嘉禾县某煤矿安排王某到嘉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经体检未发现异常。2016年4月18日,王某向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申请请求:1、确认嘉禾县某煤矿与王某在2009年1月至201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嘉禾县某煤矿支付王某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000元;3、裁决嘉禾县某煤矿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52000元。2016年5月20日,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确定嘉禾县某煤矿与王某在2009年1月至201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嘉禾县法院和郴州中院认为,嘉禾县某煤矿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2月8日到期,之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在嘉禾县某煤矿一直工作到2015年2月15日才离职,且其离职原因系合同到期终止,嘉禾县某煤矿并不存在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王某因此要求嘉禾县某煤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若不具备上述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