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紧急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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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某能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吴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2016年10月13日入职某能源科技公司,担任财务部助理负责公司成本核算等事宜。2022年6月,王某某在多家求职网站发布求职简历。6月20日,某生物公司向王某某发出面试邀请。通过面试后,某生物公司于6月23日发出聘用通知书,要求王某某在7月入职。收到聘用通知书当日,王某某向某能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要求两天后离职。某能源科技公司多次与王某某沟通,表示临近月底,公司需要进行成本核算、税务申报等,王某某此前负责该项工作,希望其预留更多交接时间,但王某某执意要求两天后离职。双方经过协商,王某某于2022年6月25日向某能源科技公司出具《办理紧急辞职申请及确认书》,内容为:因本人个人原因未依照正常程序提前一个月办理离职申请及工作交接手续,造成公司人力紧急补充缺口,也影响到公司及部门正常生产任务的完成,本人确认将扣除15天事假工资及记大过一次。王某某于当天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离职。虽然王某某在当月系正常出勤,并未请15天事假,但某能源科技公司从王某某6月工资中扣除了4900元作为赔偿。离职后,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能源科技公司补发4900元。仲裁委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扣除工资部分不得超过王某某当月工资的20%即1400元,多扣除的3500元应予返还。某能源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某能源科技公司表示因王某某紧急辞职,导致人力缺口,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加班,额外支付了加班费1248.38元。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如因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未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其行为存在不当,其出具《办理紧急辞职申请及确认书》从内容上看实质属于因其不当行为对能源科技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但该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以能源科技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前提,与王某某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相适应。虽然王某某出具了《办理紧急辞职申请及确认书》,但某能源科技公司举证王某某紧急离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48.38元,某能源科技公司要求王某某赔偿49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故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合理赔偿为1400元,多余赔偿款3500元应当由某能源科技公司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就业权和辞职自由,找到新东家,奔赴新工作,确实无可厚非。但劳动者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或者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用人单位而言,也不能随意对劳动者主张过高的赔偿、劳动者赔偿的金额应当以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兼顾公平合理原则,并与实际损失相当。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