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符合入职条件,用人单位拒绝办理入职手续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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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与某检测技术公司合同纠纷案
来源:吴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16

基本案情

  舒某原在某安全生产公司任职,取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2021年底舒某有另谋他职意向,遂通过网络投递简历。某检测技术公司邀请舒某参加面试,后经面试拟录用舒某。2022年1月5日,某检测技术公司通过微信向舒某发送《录用通知》,告知报到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上午8点,报到时应携带离职证明、资格证书、银行卡等证件材料,舒某表示知晓。2022年3月9日,舒某仍未取得离职证明,遂请求暂缓入职,某检测技术公司同意舒某延缓至2022年4月6日入职。2022年4月1日,舒某称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找不到了,报到时无法提交。某检测技术公司认为离职证明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是报到时必须携带的证件材料,现舒某表示无法提交,不符合录用通知要求,故通知舒某不再为其办理入职手续。舒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检测技术公司赔偿其失业损失。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尚未入职某检测技术公司,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尚处于缔约阶段。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应按照诚信原则承担协助、通知、保护、忠实等义务。某检测技术公司在《录用通知》中已告知舒某入职时间及所需材料,但舒某未取得离职证明而未能按照《入职通知书》中规定的入职时间办理入职手续,某检测技术公司没有过错。在某检测技术公司同意舒某延迟入职,并要求其携带完整的入职资料办理入职手续后,舒某又表示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找不到了,基于此某检测技术公司告知舒某不再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具备正当理由。据此,法院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舒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劳动者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收到《录用通知》后,即对入职该用人单位产生了信赖利益,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录用通知》,否则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合理损失。同时,劳动者在收到《录用通知》后也应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证件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入职手续,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职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劳动者入职,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