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处理违纪违规,一定要“抓现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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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吴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陆某自2008年1月入职某电气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公司接到举报称案外人周某经常不在岗,公司结合周某的指纹考勤记录并倒查监控后发现,2019年5月至8月期间周某大量的上下班指纹记录录入时点本人并未在现场出现,推定有人代其指纹录入。因周某对谁代其指纹考勤三缄其口,公司通过对周某5月至8月指纹录入时间段内大量人员考勤数据筛选及指纹录入现场监控的视频比对,最终认定该期间周某大量的指纹录入考勤均由陆某代为完成。因周某、陆某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且两人对于公司的谈话及调查始终不予配合,公司对两人先后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陆某认为,公司单方认定其代周某录入指纹的行为只是推测,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仲裁委通过对大量现场监控视频的比对和研判,并向第三方机构核实确认指纹录入记录的真实性,最终认定陆某多次代刷指纹的违纪行为应是事实,且至少有30余次,情节严重,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准司法劳动争议仲裁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这种高度达到“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高度盖然性原则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效益原则,也有利于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此外,“诚信”与“敬业”不但是每个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