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加盟合同不能掩盖劳动关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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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30日  阅读量:12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2年2月与某快递公司订立了加盟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为各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双方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关系是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还约定王某实行计件工资,按照送单数量计算报酬。工作中,王某接受快递公司考勤管理,并需按照快递公司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送快递。因快递公司拖欠2022年4月至6月工资,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快递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

  依法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与某快递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工作中,快递公司对王某进行劳动管理,并在其业务范围内安排王某工作,定期向王某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组织、人格以及经济上的从属性,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而非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商业合作关系,故据此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中存在着部分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通过与劳动者订立承包承揽合同或其他非劳动关系协议掩盖劳动关系用工的情况,从而规避和免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审查相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应仅看双方订立的协议名称或对外的表现形式,而要根据用工事实,对双方之间的关系作实质性审查和认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