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6年5月入职某化工公司担任厨师一职,并向公司提交过一份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经公司核查,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系虚假证书。杨某称并不知道该证书是假证。公司则称有无厨师证是公司选择厨师人选的关键因素,杨某构成欺诈。2022年4月22日某化工公司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入职时提供虚假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杨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杨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化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入职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确实是虚假的,杨某存在一定过错,但某化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招聘时对职业资格有特别要求,且杨某在岗近16年的事实,也可以印证公司对杨某的资历和工作能力的认可。虚假职业资格证书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故本案不宜认定杨某以欺诈手段与某化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综上,双方在订立、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存有过失和过错,故酌情视为某化工公司提出杨某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遂判决某化工公司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的义务,故虚假职业资格证书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