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李某入职无锡某物流公司从事派送员工作。入职后,李某在营业点站长的安排下,与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报酬通过登录物流公司网站查询确认。李某称,入职时站长明确告知其每月保底工资7000元。2023年8月至9月,李某均正常出勤工作,10月1日李某从物流公司处离职。物流公司9月20日向李某发放8月工资7000元,10月20日向李某发放9月工资4000元。李某认为物流公司发放的9月工资存在3000元差额,故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差额。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物流公司确实存在保底工资制度,且与李某8月工资相互印证。物流公司辩称工资核算时已离职的员工不应享受保底工资,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无法说明李某9月工资构成及核算方式,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裁决物流公司向李某支付9月工资差额3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等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与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数额与构成,如工资是否包含绩效工资、奖金或者加班工资,还需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等内容,通过事先协商达成一致,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