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由于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材料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李某在申报养老待遇时遇上了“麻烦”。据悉,李某(男性)原任职于韶关乳源某单位。2018年6月,其通过任职单位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然而,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审查其档案时发现,李某最早记载出生年月的材料形成于1990年的《乳源县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该表记载李某出生年月为“1960年6月”,遂认定李某的出生时间为1960年6月,并以李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同月出具《受理结果告知书》送达李某,告知其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李某收到告知书后表示不服,认为根据其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其生于1958年,且已达退休年龄,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撤销该告知书。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可知,男性职工申请办理退休的条件为年满六十周岁;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即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该案中,李某身份证记载其生于“1958年”,但其档案中最早记载其出生年月的资料,系形成于1990年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表上记载其出生于“1960年”,故应认定其出生时间为1960年,截至2018年其并未年满60周岁,不符合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故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实践中,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所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并不罕见。该案例旨在向广大群众清晰阐明,在申报养老待遇过程中,对出生时间的认定有争议,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此外,对于执行上述规定有异议的具体情况,应由用人单位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职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