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在A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设备挤伤右手手指,后在医院治疗。在事故发生前,A公司通过B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B公司与保险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可以代理有需求的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B公司,同时列明A公司为共同被保险人。现B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单位并非B公司,B公司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事故发生后,在法庭通知A公司参加诉讼之前,A公司从未向保险公司主张过权利,目前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法院经审理
王某为A公司员工,其在工作中发生保险事故,赔偿义务的主体应为A公司并非B公司,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A公司,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过权利,故A公司享有的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法官解读
在代理公司代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合同已列明雇主为共同被保险人,雇主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代理公司仅为名义上的被保险人,并非雇主责任的实际承担方,依法不应也无权获得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实际雇主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防止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